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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
2009-08-27

  (记者王乐民)作为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配套文件之一,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全文见第2版),以期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品物遴选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都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品种,采用药品通用名称。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经单独论证。

  六大类药品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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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药品,将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况。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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