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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个罪犯,已经被州法院判处绞刑(在以前,美国法上部分州还有绞刑)。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啊,如果想要活,那就只有几个途径,上诉、特赦。那么,辩护律师就先上诉到联邦巡回法庭,联邦巡回法庭审查之后,驳回了。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看,这人该得吊死啊,又驳回了。采薇问是啥罪?一级谋杀,即中国法律上得故意杀人。然后,律师接着来,上诉到国会,国会经过审查,也觉得对,该杀,又驳回。这上诉之路走到头了啊,不灵,那就换特赦吧。律师先申请州长特赦,州长看了看案子,不同意特赦。律师又申请总统特赦,总统得幕僚们研究完了之后,觉得不能特赦,又给拒绝了。
按说,这个时候,这人就得上绞刑架了吧?不,律师还有办法,这么多上诉啊、特赦啊搞了上十年啊!在第一次上诉的时候啊,律师就跟自己的当事人说啊,你啊,在监狱里面,什么都别管,少运动,多吃东西,特别是薯条啊、巧克力啊这样高热量的,然后,少运动。这十年过去之后啊,当事人体重接近240磅了。律师就开始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一项动议,动议内容是什么呢?如下:依照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因其犯罪行为受极端残忍之刑罚,而这个罪犯当时体重已逾240磅,如果被执行绞刑,很有可能身首异处,这太残忍,然后,附上几位权威法医的证词,说这个人的第二和第三颈椎之间特别脆弱,很可能无法承受当事人240磅的体制而断开……而且这个人的判决已经生效,不能更改。然后最高法院一审查,TMD,宪法不能违反啊?就做出一项裁决:只要该罪犯体重保持在240磅或更高,就可以不用执行死刑。然而,听说这个罪犯最后是因为肥胖引发的疾病在狱中死去。但这个罪犯可是判决后又活了好久才死去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经典的辩护策略,也反映了美国人对于法律和宪法的忠诚,是对于法律的绝对统治的一种尊重。有人说对死者不公平,但司法的目的不是寻求同态复仇,寻求的是正义,被害人的正义得到应该得到伸张,犯罪嫌疑人也有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试想,一个人那么多年受收到肥胖和必须维持肥胖的折磨,而且只要他一少于240,就马上死掉,恐怕比直接绞死他更可怕更恐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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