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立法保障舆论监督 阻碍新闻监督 可追究法律责任 |
2009-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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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昆明市委、市政府向媒体发放新闻舆论监督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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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昆明市设立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2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明确“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09年7月,昆明市要求,对新闻媒体刊登、报道的监督事项,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将其纳入督查范围。相关单位应在督办通知下发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即将提交云南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近日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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