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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
2009-08-27

  (记者孟庆普)日前,卫生部通告发布《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两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这两项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编号为GBZ97-2009,用于代替GBZ97-2002《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不适用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病因判断。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和2007年建议书中标称概率系数的致死性癌症全部列出,并按照亚洲人癌症基线发病率与欧美人癌症基线发病率差别的大小分为两类,其中,差别不大的包括结肠癌、肺癌,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外所有类型白血病、食管癌、甲状腺癌、骨和关节恶性肿瘤,差别较大的包括胃癌、女性乳腺癌、膀胱癌和肝癌。而原标准仅给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白血病和甲状腺癌的资料。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编号为GBZ219-2009,规定了放射性皮肤癌诊断原则、分期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皮肤癌的放射性工作人员。非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皮肤癌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该标准强调,放射性皮肤癌应根据放射性职业史、皮肤受照射史、射线种类、受照射剂量及病人的临床表现、病理学结果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皮肤癌,方能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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