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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令:非定点机构不得擅自保藏菌种毒种
2009-08-27

  (记者郑灵巧谭嘉)近日,卫生部部长陈竺签署第68号卫生部令,自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据卫生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菌(毒)种的集中保藏工作,《办法》规定,保藏机构以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该《办法》规定,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菌(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各保藏机构应根据菌(毒)种信息及数据所定密级和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及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据悉,《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该《办法》进行管理;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也参照该《办法》进行管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为保证《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顺利在全国施行,中国疾控中心正在组织编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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