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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重大事故处理应向社会公告
2011-09-25

  本网讯(记者鲁哲)昨天,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安监局介绍,新《条例》创新了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具体要求。缩短事故报告时限。明确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2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明确较大、重大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从而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新《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作了界定。新《条例》从三个方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要求;强化单位隐患治理的责任;强化危险作业领导带班责任。

  新《条例》强化了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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