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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大川黄乐勤金融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8亿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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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讯 记者李万东报道 日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大川、黄乐勤金融诈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两名被告共同向铁岭市某信用社和葫芦岛市某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8亿多元。
据了解,案发前,庄大川系泉州和北京两个公司的总经理,黄乐勤系中国银河公司厦门市虎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3年,庄大川以做国债生意获利巨大为诱饵,骗得铁岭某信用社副总经理周某和计财科科长滕某的信任,双方达成协议:由铁岭的这家信用社出资购买国债,再将国债卖掉,换成现金炒股。庄大川承诺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炒股,赔了以庄大川的资金赔,由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监督,保证资金安全。随后,铁岭市的这家信用社为庄大川出具了炒股委托书,并先后将1.9亿元资金汇到指定账户。
可庄大川用买国债再卖掉的方式将铁岭某信用社的资金很大一部分偿还了自己的外债,有的用于自己的投资,剩下的则雇人炒股。到2006年9月,铁岭某信用社的1.9亿元资金被庄大川运作没了1.5亿多元。
庄大川在诈骗铁岭某信用社之前,还以相同手段诱骗葫芦岛市某银行将6.1亿元资金汇到虎园路证券营业部,最终给这家银行造成2.6亿余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10月,庄大川及黄乐勤先后被警方抓获。今年1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亿元,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由于庄大川已经没有多少资产,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庄大川和黄乐勤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对庄大川、黄乐勤以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如下判决:中国银河公司和庄大川、黄乐勤赔偿葫芦岛市某银行损失2.6亿余元,赔偿铁岭某信用社经济损失1.2亿余元 (由于铁岭某信用社违反国家有关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股市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自己承担20%的责任);虎园路营业部在两个受害金融单位国债交易和股票交易中获得的佣金以及手续费属于非法所得,总数为120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两个受害金融单位。
据介绍,案件宣判后,部分被告已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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