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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疑点、焦点及亮点
2009-04-30
  记者 许 玲   2月28日,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能否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强化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它又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昨日,记者就食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对市民、专家学者及法律界人士进行采访时,听到的有疑虑,有呼声,而更多的是对未来的期望。   疑点:“添加剂”到底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生活中的每一个人。记者在随机采访时,得到市民们的热烈响应,大多数人都对食品“添加剂”持怀疑态度。   “这几年,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最近的OMP,我们知道了很多稀奇古怪的化学添加剂,还有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等等,真让人深恶痛绝,老百姓早就盼着能出台一部法律,好好整治一下这些黑心经营者。 ”沈阳某公司的李先生气愤地说。   “三鹿奶粉事件使我在给女儿选择奶粉时无所适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都达标了,咱老百姓才吃得放心。 ”一位年轻妈妈显得很无奈。   采访中,来沈打工的徐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去年她在老家怀孕期间,吃了从超市买来的食品,后来发现里面含有药物成分添加剂,她担心影响胎儿,就先后到当地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但卫生局说依据法律,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不属卫生局监管;工商局说其依法监管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这不在监管范围;食品药品监管局说对食品安全负综合协调职责,对药品负监管职责,食品中有药物成分,不属于他们监管。最终,徐女士只落得一个无言的结局。   据了解,我国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从而使食品添加剂因此背上骂名。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焦点:明确监管体制是核心   采访中,“谁来保障我们餐桌安全”这一疑虑把问题焦点直接指向监管部门。   对此,辽宁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禹政敏认为,尽管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存在着多头执法、责任不明、政出多门、地方保护等弊端,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我们从灾难和悲剧中汲取了诸多教训,需要用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是《食品安全法》最核心的问题。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强调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禹政敏说,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担负起各自的职责,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亮点: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作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这一立法规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王耀燃律师说,《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其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他认为,《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内正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起点:增强社会责任感   当前,许多企业利用明星的社会知名度,扩大自身产品影响力,从而实现高收益。而明星为赚取高额广告费也较少地去审查推销产品的具体质量。这样最终损害的却是朴实的消费者利益。针对此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明星代言食品造成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蔡青茹律师认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社会责任的强化,同时也是高风险高回报的一种规范。   在人们对《食品安全法》寄予厚望之时,也有专家认为,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并不能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所有问题,必须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规相配套,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的同时,不仅需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接受社会监督,也需要代言明星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消费者健康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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