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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就近入学教师待遇改善 辽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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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谢文君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改善薄弱校办学条件、禁止设置重点班等内容最为抢眼。
一律免试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上学
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学生体检学校买单
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禁止设置重点班特长班
学校和教师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不得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有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等等。任何学校或教师违反此规定,将视情节对校长或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同时明确,不得宣传、报道学校初中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不得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各种庆典、商业演出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公布学生不良行为及其隐私。
教师待遇将获改善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省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学校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自此,教师的福利待遇将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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