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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青海国有土地使用租赁施行新规定
2009-05-25
6月1日起,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施行后,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利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利用其他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另外,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并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 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在限期内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该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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