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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防控交通工具传播甲型H1N1流感
2009-07-28


解 伟

  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在全球范围内呈蔓延趋势。我国内地已确诊11例输入性病例。目前,我国尚未出现本土原发病例,能否较好地控制传入性疫情随交通工具传播,将成为我国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对于行进的交通工具上报告的疫情线索,特别是仅仅有“来自疫区”、“发热”、“咽痛”等主观描述,其他乘客需要分别在不同站点离开交通工具的时候,卫生部门如何严格把握并灵活运用《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呢?

  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直接对同厢(舱)所有人员采取过度的限制措施。隔离、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防控手段不同程度地限制人身自由,只有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医疗机构方可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甲型H1N1流感有着严格的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在患者诊断为“疑似”之前,同厢(舱)乘客并不成为密切接触者,不能提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隔离观察等措施,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走向另一个极端。

  作为一种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强,提前做好“流感样”病例转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应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密切接触者散布于社会上可能造成的风险。凡来自疫区或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上乘客、乘务人员,经测量腋下体温≥37.5℃,出现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者,在交通工具行进过程中应迅速将患者转移到厢(舱)后部,与其他乘客保持3排坐椅的距离,厢(舱)内所有人员立即带上医用防护口罩。由司乘人员向所有乘客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及其必要性,在乘客到站前详细登记同厢(舱)所有乘客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告知其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应及时与所在地卫生部门联系,必要时还可要求乘客提供一名联系人以防止“断线”。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信息搜集完成后,由司乘人员通过铁路、交通等主管部门及时反馈给乘客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便于根据“流感样”病例的病情进展,在最短时间内落实必要的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控甲型H1N1流感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更不是卫生部门的“内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遇到需其他部门协同落实防控措施的情况,绝不能“单打独斗”。一方面要立即做好接诊、转运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通过政府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政府统一指挥疫情防控工作。

  为此,建议由各级政府出台预案或规范性文件,就交通工具上报告的疫情线索应急处置及卫生、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一旦出现相应情形,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联合响应,从而简化协调程序,缩短反应时间,减少密切接触者“流失”的可能。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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