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良
读罢本版9月23日《患方拒绝尸检执意要求赔偿怎么办?》一文,法院以医学会在没有尸检结果的情况下作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全面、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县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欠妥。因为,患者死亡后进行尸检与否不适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一,患者死亡后尸检是医患双方共同的义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本案属于患者死因无法确定,医方要回答患方对医疗行为的质疑,必须通过尸检来回答。从这个角度看,医患双方都有对尸检举证的义务,而不应仅仅由医方来举证。
第二,医生无权强制性地对死者进行尸检,也就无法主动进行举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鉴字,这就表明医生无权也无法强制性地对死者进行尸检。所以,能否对死者实施尸检,决定权在患方,一旦患方不同意尸检,涉及患者死因的争议,是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
我认为,本案中的县医院之所以被判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教训在于医院应对医疗纠纷很被动,一味地与患方谈判失去了尸检举证的宝贵时间,使举证不能成为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为了避免此类教训再度发生,笔者认为,当患方对患者死因持有异议时,医院一是要保存好药品、残液、器械,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及抢救过程。二是要立刻申请进行尸检确定死因,不要将举证时间浪费在与患方无休止的谈判之中。三是当患方拒绝或拖延进行尸检时,医方应想办法用摄像设备等记录下当时的场面,或者请“第三方”人员(最好是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避免造成诉讼举证不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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