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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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院因患者双侧腹股沟斜疝手术治疗后8天,在出院下楼时突然因肺栓塞死亡而引发纠纷。此纠纷处理以医院埋单告终。原文作者认为,由于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应该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赔偿。如何理解法律这一规定的内涵,请广大读者朋友各抒己见(原文详见2008年10月7日本版《谁该为患者死亡埋单》)。
在全国,类似的事件很多,确实成了困扰医院的一个难题。我认为,很多医疗纠纷处理让医院埋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政府从社会稳定考虑介入过多。其实,保证社会稳定应当以“良民”为本,对无理取闹者必须强调法治,才能有真正的和谐。除外,不少医院希望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或者医院不会应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全国医院医疗纠纷鉴定率仅13.3%,有些医院甚至从来没有按《条例》的规定参与鉴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依然存在。
其次,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解释和理解不一。《条例》实施已经好几年了,但目前按照《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争议的越来越少,尤其是法院更多地考虑适用《民法通则》。我认为,用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析解释医疗纠纷,容易忽略医疗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处理结果常常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如何改变现状?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行业内应牢固树立“医疗有风险,预防是关键”的意识。
对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来讲,减少为医疗纠纷埋单的最有效方法,莫过于预防。因为,在医疗活动中,医者是主体。“安人必先修己”,要想不为纠纷“埋单”,要先做好自己的工作,使其无懈可击。应该承认的是,现实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多或少都有医疗行为缺陷或不足,不是沟通不到位,就是防范措施不到位等。
就像本栏目介绍的案例,并非没有值得吸取的教训。患者术后8天在出院过程中发生肺栓塞,作为经治医生,是否了解腹股沟手术易发生血栓?是否在术后采取了预防措施?很多疾病或手术的并发症虽难避免,但有规律可循,如果医务人员随时有防范的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也许意外不会发生,或者发生了患方也不会不满意。
所以,笔者认为类似的事件谁“埋单”并不重要,而检讨我们的工作,一丝不苟地提高医疗质量,积极主动地预防意外风险,减少和避免医疗风险事件发生,也许更有价值。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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