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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客观看待药品回扣行为
2009-05-20


龚楠

  前不久,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医学法学大会上,有关医生和制药行业的关系问题,成为诸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其中一位澳大利亚学者题为《医生与制药业》的发言,角度比较新颖,笔者认为其观点值得我们借鉴。

  这位学者介绍,在澳大利亚,医药公司给医生回扣也是常见的现象。这些回扣不仅包括医药公司赞助的学术会议,给医生提供高档旅游,还包括赠送奢侈礼品等,而这些行为并非要一律否定。这位学者提出,当前在讨论这个话题时,无形中列出了一个前提,即医生出于自身收益而不是按照患者的需要开具药物。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除了极少数医生不遵守职业道德外,绝大多数医生还是从患者需要的角度考虑用药的。

  对于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对医生进行销售、介绍药品的行为,也并非完全无用或者完全要予以否定。在澳大利亚,医药公司赞助各项学术活动,通常被认为是给医生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医药领域的知识更新很快,定期为医生开展新药知识培训,有利于医生对药物的选择,进而更好地为患者推荐适用的药物。这位学者指出,医药公司与医生的关系不应当被武断地予以阻断,尤其是其中的一些作用不应被忽视。

  听到这位国外学者的介绍,笔者不由地想到目前在国内被热议的医生受贿问题,特别是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取回扣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将按照“受贿罪”处罚。对此,笔者想从另类的角度提一点建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实际上,医患双方对战胜疾病的目的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相信,绝大多数医生给患者开药,首先考虑的是哪个药物对疾病有效,而不是计算自己的收益。然而,由于少数医生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讨论医生和医药公司关系的过程中被放大了,以至于对广大患者形成一种误导,即医生开药是为了拿回扣。这样的结果肯定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对于医生和医药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应科学辩证地看待。现实中,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如何有效地调整二者的关系,恐怕单单通过法律的手段制裁无德医生是不行的。因为,过分强调法律的制裁作用,会加大医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只要不被抓住就行,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良的现象。

  因此,必须从根源上予以治理,切断二者的联系渠道可能更为有效。除了应积极倡导进行医药分开外,还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加强后,医生的处方权利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会对医生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力度比个别患者与医生的直接对立更加有力。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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