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12日从此间召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涉嫌犯罪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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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表示,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今后,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以及用于急救、孕婴或危重症病人的多种药品,被查存在造假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由造假查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假药制售者追究刑责。此外,今后判断互联网上宣传的药品真假,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进行判断。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