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离婚后,前妻携女迁回娘家居住,娘家住房遇拆迁,按相关拆迁政策,独生子女获得拆迁奖励。因前妻家人未将此份额付给沈先生,双方闹上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家人应付沈先生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2.8万元,并给付安置面积20平方米的回购价3万元。
2004年12月,沈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黄女士抚养。离婚后,黄女士携女迁回娘家居住。2007年3月,黄女士的家人作为户主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女士本人及女儿也被列为被拆迁人,因女儿系独生子女,按相关政策获得拆迁奖励,增加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
沈先生获悉后,与黄女士家人交涉,但无果。今年5月,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前妻一方支付补偿款,并确认自己享有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权。
黄女士家人辩称,住房动迁安置人口中没有沈先生,现女儿由黄女士抚养,沈先生没有权利代女儿行使权利,故请求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沈先生与黄女士所生的女儿系独生子女,获拆迁奖励,因这一奖励系沈先生与黄女士共同遵守计划生育国策所得,故应由两人平均分享,因此,沈先生享有20平方米的购买安置房面积及基价2.8万元。
考虑到安置房面积已由黄女士家人实际购房用完,法院判决按动迁部门回购价给予沈先生补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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