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3名“80后”,2个大学生。昔日的网络精英,如今在法庭上语带哽咽:“一直以为这样做仅仅是违法,没想到会是刑事犯罪,现在觉得很后悔。踏上社会还不久,请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日前徐汇区法院刑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和非法经营案时的一幕。
精通网络却是法盲
王哲和陈英,一个27岁,一个23岁,是一对“80后”恋人,大学毕业后供职于同一家科技公司。满怀着憧憬,两人工作努力,熟谙网络技术,因此深得公司领导赏识。去年4月,王哲从一家公司的内网拿到韩国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神泣》的服务端程序,他突然萌发一个念头:只要破解了这个游戏程序,再通过架设私人服务器吸引玩家上自己的私服玩游戏,不就可以轻松赚钱了?在利益驱动下,王哲变得更加勤奋了,上班稍有空隙便醉心于对《神泣》程序的研究。3个月后,王哲的投入终于有了“回报”,他破解了《神泣》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在国外租用十余部服务器作为《神泣》私服的服务器。为了让自己的私服更具吸引力、更有欺骗性,王哲还开设名为“51shaiya.com”“173shaiya.com”的网站,正式非法运营《神泣》私服。
招募代理销售点卡
虽然破解了程序开始营运,可离轻松赚钱还差一截。于是王哲对陈英说:“服务器全部设置完毕,需要招揽玩家,还要在淘宝网上销售点卡,这就需要你帮忙。做这个很赚钱的。”陈英欣然应允,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游戏点卡。由于生意红火,王哲决定在自己注册的网站论坛上公开招募代理,帮助销售点卡。22岁的无业青年杨杰是一名《神泣》玩家,在网上看到有这等“好事”,立即表示愿意加盟。于是,陈英负责“出货”,杨杰以每张17元的价格拿进点卡,再以每张19元或20元的价格出售。网站正式运营两个月不到,销售了1万多张点卡,销售额近30万元。
东窗事发触犯刑律
实际上,广州光通通信公司是《神泣》中国大陆唯一合法的网络运营商。由于有人在网上架设私服收取钱款,致光通通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光通通信公司向警方报了案。去年10月,当公安人员出现在面前时,王哲等人怎么也想不到,这类在他们眼里“司空见惯”的事情,竟然涉嫌刑事犯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神泣》本身既是游戏软件,也是需要登记注册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共计3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据此判决:王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英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杨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释法】构筑“防火墙”
近年来,本市知识产权犯罪出现新的变化,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等运用高科技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智能化犯罪屡见不鲜。而这类案件的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表明我国对这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网络程序、电脑软件属于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尽管网络虚拟世界和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在物的外形上有所区别,但它们都属于人的创造性劳动,而犯罪所指向的客体恰恰就是人的智力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就是违法。而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也给在虚拟世界从事智力劳动的人们提了醒,网络程序、电脑软件能够如此轻易被人破解、修改乃至复制发行,本身就说明在软件开发、设计和管理过程中还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建议开发商、运营商在开发智力成果的同时要多一个心眼,在技术和管理等层面构筑起“防火墙”,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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