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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租给他人居住 业主应限期恢复其使用性质
2009-07-31

  家住杨浦区的何先生和王老伯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因王老伯擅自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影响何先生的生活,两人对簿公堂。日前,杨浦区法院就这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王老伯应限期恢复车库原有的使用性质,排除妨碍。

  “过度使用”干扰邻居

  何先生家住底楼,与王老伯拥有产权的地面车库相邻。2008年下半年,王老伯将地面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因地面车库没有必要的生活居住和经营条件,导致租客对车库“过度使用”。他们在车库与储藏室过道内烧饭做菜,油烟蹿入楼上住宅,还将大小便桶放置于车库门口,在车库门口洗澡。另外,租客不分昼夜洗涤水果、制作儿童充气玩具,甚至无证养犬。

  因与王老伯协商未果,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擅自改变车库用途

  法庭上,王老伯辩称,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确实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居住,但何先生所说的情况大部分不是事实,自己也尽义务善意提醒过租客注意环境,尽量不影响他人生活等。另这份租赁合同马上到期,合同期满后他会让租户立即搬走,但何先生不同意此解决方案。

  法院认为,物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地面车库本身不具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水、电、煤、卫等设施,而王老伯擅自改变车库的用途,将其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对何先生的生活确实带来包括环境、空气、噪声污染等影响,因此何先生要求恢复车库原有用途的诉请应予支持。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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