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半百的堂房兄弟姐妹十余人聚集在一起,不是家族聚会,而是为了一处老祖产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产继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叔叔的子女共有方浜路上某幢房屋的诉讼请求。
上世纪30年代,一位颇有资产的老先生在方浜路购置了一块土地,建造了一幢房子。几年后,老先生夫妇相继过世,留下两个儿子以及丰厚的家产。那幢房子一直由小儿子全家居住着。这幢经历了半个多世纪风雨的房屋,在“文革”时候以小儿子的名义交了公。
1990年3月,小儿子的妻子称这幢房子是她丈夫祖上传下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1997年,这位女士过世,房屋就一直由她的子女居住着。
2008年9月,大儿子的子女认为,这幢房子是祖父留下来的家产,他们和叔叔的子女都应该有权继承,于是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他们的6个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这幢房屋。他们的要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却让小儿子的子女很不服气。于是他们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查明,在2007年,大儿子的子女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幢房子,而且大儿子的子女早在2000年时就知道这幢房子的产权在1990年时已经登记在了小儿子的妻子名下。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大儿子的子女在2000年就已经知晓此事,直到2007年才首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有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因此,上海二中院做出了不支持大儿子的子女要求与堂兄弟姐妹共有这幢老房子的诉讼请求。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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