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家前往美国定居的刘先生,早已取得了美国国籍,但他为了上海一套曾共同承租的老公房,把自己的姐姐和外甥女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刘先生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将家人告上法院
这处房屋位于本市天平路上,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刘先生的父亲。父亲去世后,刘先生和姐姐刘女士于1966年10月申请更改租赁户名并分户承租,刘先生承租底层客堂,姐姐刘女士承租楼上前楼及亭子间,三层阁、晒台、浴室、厨房公用。
1980年3月,刘先生携妻女前往美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户籍,之后取得美国国籍。1980年7月,刘先生曾通过刘女士致函房屋当时的管理方———天平房管所,表示希望将房屋恢复合并一户。但该信函并未交给房管所。
1991年5月,刘女士的女儿也就是刘先生的外甥女小文(化名),以刘先生女儿的名义向房管所申请变更这套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同时提交了一份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该说明落款处签有刘先生姓名并加盖了刘先生的印章。
房管所据此为小文办理了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变更手续,承租人变更为小文。
2000年3月,刘女士母女申请将这套房屋合并为一个租赁户名,承租人为刘女士。几个月后,刘女士母女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
直到2008年这处老房子动迁,刘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姐姐、外甥女产生矛盾,并诉讼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小文与上海徐房(集团)变更房屋底层承租权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出国后丧失承租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于1980年全家去美国定居并注销了在这套房屋内的户籍。同时,刘先生在去美国时也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这套房屋保留承租权的手续,因此刘先生已丧失了对房屋的承租权。
刘先生认为,给房管部门的材料中关于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中落款处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亲笔,印章也不是自己加盖的。但这不能否定其已经丧失了房屋承租权的事实。所以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这套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居住困难问题、以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城镇居民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享有承租权及使用权的主体应为具有房屋所在地城镇户籍的居民。依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担保人管理房屋和其他财产。此案中,刘先生既没办手续也没付租金,自然失去了对这套房屋的权利。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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