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曹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东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房租及保证金6600多元。季先生指责曹女士违反租房约定,雇人养狗扰邻并损坏屋内财物,不同意返还。日前,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同寻常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判决扣除房客的3500元财物损失赔偿金,房东返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3100余元。
去年12月,曹女士与季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季先生将北翟路上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曹女士居住使用,租期1年,月租金及保证金均为2500元。签约后,曹女士向季先生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7500元及保证金2500元。
今年1月,季先生听出租房屋的邻居反映,他出租的房屋里有人饲养了七八条狗,狗叫声扰得四邻不得安宁。季先生随即实地查看情况,认为曹女士违反约定,改变了房屋用途,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之后,曹女士因要求季先生返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未果,于今年5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无法确认曹女士租房是为了养狗而非居住。由于曹女士安排的实际居住人在房屋内养狗,造成季先生家具等财物损坏,曹女士应当对季先生因此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庭根据损坏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后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tujia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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