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借条,但146.6万元的借款事实,债权人却不能自圆其说。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先生要求罗先生返还借款146.6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12日,罗先生向石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借款人民币146.6万元,借期至2006年5月18日止。事后,对这笔巨额借款,罗先生说早已归还,石先生说根本未归还,双方发生争议。为此,石先生一纸诉状将罗先生告进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先生还款。
在法庭上,罗先生称,这张借条的确是其出具给石先生的,但这笔钱是自己先前借石先生250万元产生的利息。事后,所借款项一时不能归还,自己将两处房产以赠与方式给了石先生,146.6万元的利息实际上已包含其中了。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从石先生处取回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先生虽陈述借款给罗先生,但未要求罗先生对借款提供担保措施,这不符合一般的常理。故石先生现要求罗先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