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单上明明写着柚木的家具,商家却矢口否认。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退一赔一,支付消费者共计11万余元,作为销售场地的出租方某家居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柚木遭遇调包
2007年初,张先生为装修新房到一家居店物色家具,被告某家具公司的促销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一款24件套家具,称虽然样品是板材结构,但是可以按要求订做成缅甸柚木的实木家具,总价5.5万元,绝对物超所值。张先生被说动了心,当场订购了一套。在付钱时,张先生再三向促销员付小姐确认家具的材料,付小姐特地又在订(送)货单客存联上注明了家具材质:“主料柚木,缅甸柚木,辅料中纤板”。
几个月后,做好的家具送到了张先生家中,谁知懂行的朋友一看,就说这不是实木家具,用的都是板材。这下张先生不禁火冒三丈,花了近6万元,买来的竟是中纤板家具。于是他把家具公司和家居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一。
合同出现阴阳
被告家具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了订(送)货单回单联,上面的材质栏是空白。显然,这是一份阴阳合同,只在客存联上注明了材质要求,公司联中并未注明。家具公司理直气壮地认为,由于两联内容不一致,附加的注明不是家具公司的承诺。现在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付小姐已经辞职,无法联系,也不能陈述当时的状况。况且这套家具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因此家具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同为被告的家居店称,客存联上的字迹不排除张先生自己添加嫌疑。家居店既不是此家具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存在欺诈
由于被告对加注的内容有所怀疑,法院对这些字迹做了笔迹鉴定,确认加注的字样与单据上的字样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小姐是被告家具公司的营业员,在买卖中是代表该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公司应对她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份订(送)货单的客存联标注为“主料柚木,缅甸柚木,辅料中纤板”,应当视为对所出售家具材质的要约,即这套家具的可视面应该均为缅甸柚木实木。至于家具公司自己保留的订(送)货单回单联、会计联上没有标注家具材质,不影响要约的成立。实际出售的家具基材为中纤板,属以次充好,因此家具公司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已构成欺诈。家居店作为场地出租方,依法也应向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家具公司退还张先生购买家具的货款,并且赔偿同等数额的钱款。家居店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张先生则应把家具全部退还给家具公司。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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