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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社保费用负担 今年社保缴费基数不提高
2009-04-30
  落实《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系列报道之八   社保缴费基数暂不提高,困难企业还可延缓缴税……《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了一系列减负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据测算,系列新政中仅“少征1个月社保费”一项就可为企业减负4.4亿元,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参保人员原社保待遇将保持不变。   关键词:减轻企业社保费用负担   解读人:沈阳市劳动局失业保险处处长 赵爱红   措施一:不提高缴费基数   “今年考虑到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沈阳将以2008年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不再提高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赵爱红处长介绍说,这就意味着在沈阳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和自由职业人员,仍按照去年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沈阳参保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都由地税部门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则通过银行卡自助缴费,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也将按不提高最低缴费基数收缴。   措施二:少征1个月社保费   新政规定,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除养老保险以外一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这将为企业减负4.4亿元,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参保人员也不要担心,停缴一个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原社会保险待遇将保持不变。”据了解,地税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征收2009年5月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措施三:缓缴半年社保费   同时,沈阳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还采取了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措施,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在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后,可按属地或向“市认定小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需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将困难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符合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原待遇。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无须交纳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的企业,将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关键词:农民工有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解读人:沈阳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 汪振东   沈阳还将对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按2%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伤后续无保障的问题,使农民工也能享受到城市的医疗保障服务。市劳动局将在上半年制定出《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细则》。   关键词:困难企业可延缓缴税   解读人:沈阳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邵洪卫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企业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缓缴纳税款。”邵洪卫处长介绍说,虽说企业可缓缴税,但必须提供货币资金余额等相关资料,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最后由省国税局审批核对。   本报记者 高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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