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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睡觉时金项链离奇被割 洗浴中心成被告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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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戚力凯
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在包房睡觉时,脖子上戴的一条100多克的黄金项链被人割去了三分之一,实际损失6000余元。洗浴中心以事先告知“贵重物品请寄存”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浴 客
脖上项链离奇被割
2008年2月28日6时多,郭某与朋友到沈阳某洗浴中心洗浴,在2楼包房休息至上午10时许,郭某醒后发现自己戴的金项链短了近三分之一。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清晰的割痕让郭某明白,有人趁他睡觉时盗割了项链。事发后,郭某报警并与洗浴中心协商赔偿问题。
郭某称:他所戴的黄金项链是在2007年10月9日从沈阳荟华楼金店以旧添新加工打造,重量达104.267克,项链丢失部分重量为31.426克,价值6442.33元,加上加工费205.8元,他实际损失为6648.13元。郭某请求法院判令洗浴中心赔偿丢失项链损失8000元。
洗浴中心
未寄存项链后果自负
洗浴中心辩称:郭某所说不真实,其不能证明丢失项链在洗浴之前是完整的。而且,洗浴中心各处都有“贵重物品请寄存”的提示语,郭某应将项链寄存,否则后果应自负。再说,郭某所在包房内门有反锁装置,如果郭某戴着项链,他应尽到注意义务,把门关上,避免贵重物品丢失。
法庭调查获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东门派出所民警在对洗浴中心工作的服务生、按摩技师调查中,服务生、按摩技师承认看到郭某在按摩过程中脖上戴着完好的黄金项链。
法 院
洗浴中心未尽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财产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郭某在洗浴中心包房内休息过程中,发生随身佩戴的足金项链被剪断、部分丢失的后果,虽郭某负有谨慎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饰品的责任,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更主要的责任在于洗浴中心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保护和足够的注意义务。洗浴中心提出包房门有反锁装置,郭某丢失项链的行为不存在。因该包房不同于经营住宿的宾馆、酒店的客房,洗浴中心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按摩、休息的服务场所,休息大厅和包房的主要功能是为消费者提供休闲、按摩等服务,郭某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睡觉休息,洗浴中心既未提示,郭某亦无须将包房门反锁。洗浴中心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应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主要责任。大东区法院近日判决洗浴中心赔偿郭某实际损失6648.13元的80%即5318.5元。
“丢失自负”告示无效
大东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卢军评析此案认为,本案中,虽洗浴中心在浴室内挂有“贵重物品请寄存总台,丢失自负”的告示牌,亦不能使洗浴中心完全免责。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将自身戴的项链等金、银饰品交予寄存,该类提示做法,仅能起到提醒消费者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洗浴中心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法院认定洗浴中心对消费者财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判令洗浴中心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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