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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沈阳公安推出106项举措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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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记者 伏桂明 通讯员 刘 派
结合沈阳市公安工作实际,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公安局特制定《沈阳市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百项新举措》,并于今年4月13日向社会公布。这些新举措涵盖了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几乎所有警种的工作内容,共106项。
项举措
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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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畅通的警务服务
■建“网上110报警”社区服务站
1、每月1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布上月治安情况,包括刑事发案、治安状况、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2、2009年5月1日起,在社区建立“网上110报警”社区服务站,群众可以到社区登录沈阳市“网上公安机关” 网上110报警平台,进行违法犯罪线索及突出治安问题举报。
■义务护送大额取款储户
3、为大额取款储户提供义务护送服务。凡在金融营业网点一次取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市民个体储户(不含企事业单位)可拨打110申请护送服务;对空巢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众取款可视情降低额度提供护送服务。
4、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作为全局报警服务中心警务开放日。
■困难群体能申请“家庭住宿服务”
5、对以自有房产提供家庭住宿服务的困难群体,在未对房屋格局私自拆改,不违反消防法规的前提下,可申请提供家庭住宿服务。
(二)完善的户政服务
■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
6、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⑴外埠人员在沈阳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在沈阳市落户。
⑵在沈阳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可申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在当地落农业户口。
⑶在沈阳市集体土地购房或自建房的农业人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的父母,可申请在当地落非农业户口。
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沈阳市具有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⑸委托经营、租赁沈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沈阳市。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⑹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沈阳市落户。
⑺外埠人员在沈阳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沈阳市失业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沈阳市落户。
⑻外埠人员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在沈阳市就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沈阳市。
■15种情况可由户籍内勤受理
7、对下列户口如符合政策、手续齐备,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并当即审结:
⑴婴儿出生登记;⑵本市居民持本市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弃婴落户;⑶死亡注销户口;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本市居民搬入新居落户;⑸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居民结婚迁移;⑹本市未成年子女(包括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户口迁移;⑺普通高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落户;⑻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户口迁移;⑼入伍注销户口;⑽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⑾公民回国恢复户口;⑿退伍军人恢复户口;⒀工作调动、招工、入学、购房、投靠等迁往外省市的户口迁移;⒁新生入学落户(需分局审核签署意见);⒂上级机关审批的户口。
■六种落户手续5天办结
8、对下列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⑴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住地恢复户口;
⑵本市居民持契税证、准住通知书、购房发票,经济适用房证、廉租房证、单位自有住房使用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军产产权证等其他房证落户。
9、对下列户口,取消社区民警调查环节,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所长审批,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分、县(市)局审批:
⑴沈阳往届毕业生投靠父母落户;
⑵本市16周岁以下农业人口经监护人申请自愿办理城市户口;
⑶本市脱离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人口申请办理城市户口;
⑷18周岁以下居民变更、更正民族,16—18周岁居民变更、更正姓名等需上报审批的。
10、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
■考生办身份证优先上传
11、凡是参加中、高考的考生需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实行“三优先”服务,即: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上传。
12、对急需使用身份证的群众实行“三优先”服务。
■流动人口享受“绿卡”服务
13、对流动人口实行“绿卡”服务。依托社区警务室为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14、为集中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提供上门服务。
■被判刑、劳教者户口不再注销
15、即日起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注销沈阳户口;对以往已注销沈阳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按规定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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