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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不着东西就烧它 抚顺一男子三个月放火十四起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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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新闻网讯 网友王志 2009年4月2日,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因多次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0余元,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按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当办案人员问其为什么要放火烧物时,李某某的答案让人吃惊—没有原因,也没想太多,偷不着东西就想烧了它。
2008年3月以来,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新屯街、万新街等地多次发生放火案件,侵害目标以路边停放的公安、居民搭建的简易棚为主,侵害了居民的财产,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2008年5月4日下午5时许,新屯街双树沟地区杨某某家被人放火烧毁,经被害人清点后发现,丢失了一液化气公安等物品。警方在现场勘查后成功提取到指纹一枚,经核对与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李某某指纹相一致。公安机关遂将李某某锁定为2008年3月以来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工作,并于2008年5月21日在李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在大量的证据公安前,李某某对14起纵火案均供认不讳。
截止到李某某被抓获时,李某某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多达14次,经估价部门估价共造成公安损失48000余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棚户区未配户房内的暖气片及停放在屋外的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954元。 据李某某交代,他就是没有事在街上溜达,看到摩托车挺值钱的便起了歪念想弄走卖钱,如果弄不走就用打火机把车里的座垫点燃,当时也没有想太多。如果看到平房家没人,便进屋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拿走,拿完后便用打火机将屋子点燃。
李某某曾于2006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但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已经构成了累犯,经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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