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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后与公婆对簿公堂 赔偿金和捐款该咋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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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三个月,曾文在一起车祸中被撞成重伤。在家中休养一年多后,他不幸离开了人世。曾文走后,留下一串问号:20多万元的赔偿金如何分割?同事邻居们的爱心捐款是死者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日前,这起打了5年多的遗产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7年前的车祸噩梦
2002年5月,曾文与卢丽登记结婚。新婚不到3个月,噩梦就降临了。同年8月22日,曾文被车撞成重伤,由于伤势过重,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经过法院调解,肇事车辆单位支付曾文各项损失赔偿金总额20余万元,曾文的父亲领走了这笔钱。曾文出事以后,他的单位和社区发动热心人捐款9300元,也由曾父领取。2003年12月,曾文在与伤病斗争了一年多以后,还是离开了人世。曾文走了,公婆与儿媳却翻了脸,双方都说自己支付了大量花费,剩余的赔偿金和捐款该怎么分?为此,公婆与儿媳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单位给付的20万赔偿款中,有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应为曾文所有,其余款额和9300元的捐款,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有卢丽一半,剩下一半为曾文遗产。这部分遗产由公婆儿媳三人均分。一审宣判后,曾文的父母提出上诉。
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花费、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此案赔偿款均系曾文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与其人身密切相关,是他生活和生存的必要保障,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死亡时遗留下的应作为遗产。对于单位和社区的捐款,虽没明确捐给曾文个人,但可以认定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治曾文,所以该笔款也应认定为曾文个人财产。
赔偿款中的误工费,是曾文因伤无法得到应得的工资而获得的赔偿,属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市法院再次宣判,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
法官评析:“证据”不是唯一凭据
在此案的审理中,一个现象引起法官的关注。儿媳卢丽说,曾文所有花费用都是自己支付的,并拿出所有票据为证。曾文的父母却表示,我们为了让儿子能多活几天,倾尽所有,领取的赔偿金几乎全部花光。曾父追悔莫及:“当时只顾着救儿子,所有收据都给儿媳妇保管,没想到到头来坑了自己!”
本案的主审法官徐雪春表示,此案中的纠纷产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收据的持有人并不等于是款项的支出人。曾文的父母已经70多岁,在医院救治曾文的过程中,由儿媳卢丽履行交费和办理各种住院治疗的手续,要比老年人方便,因此,一些有关证据在卢丽手中,也在情在理。虽然在案件审理中证据至关重要,但法院没有理由评判曾文的父母在其儿子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这就是对本案裁判的基本点。
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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