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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车上丢了手机应该由谁赔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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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江 本报记者 张继锋
乘客在乘坐客车的过程中财物被盗,客运公司有责任吗?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客运公司承担乘客损失的25%,原因在于,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手机的丢失存在过错。
据介绍,阜新人高某乘坐锦州某运输公司经营的阜新开往锦州的高速直达客车从阜新到锦州。客车于当日11时50分发车,高某上车后即开始睡觉。运行20分钟左右,有两位乘客接到电话称其家中有急事,要求下车。当时客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运行,司机将车停在路边,两位乘客下了车。又过10分钟左右,高某醒来,发现自己裤子及手机套被割坏。高某赶忙告诉司乘人员,称自己丢失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客车到达终点站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高某认为,乘客购票上车后,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自己的财物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丢失,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乘坐的车辆是阜新直达锦州的客车,客运公司中途停车违反客运合同约定,属于擅自改变运行计划,而且中途停车也没有告之同行的全体乘客,侵犯了其他乘客的知情权,因此,客运公司对其手机的丢失存在过错。高某将锦州某客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而锦州某客运公司认为,客运公司与高某随身携带的物品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没有保管义务,其对高某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也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高某在发车前20秒接打手机,坐在高某旁边的乘客中途下车,可以认定高某乘坐某运输公司营运车辆时丢失手机一部,中途下车的乘客为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最大。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在客运合同履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高某手机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是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车上乘客自称家里有急事,在高速公路上中途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具有违规性,并且在停车放人的时候,未通知全体乘客检查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否有丢失的情况,有悖《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且不能排除中途下车的乘客就是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客运公司没有通知在车上睡觉的乘客中途停车放人,客观上造成乘客高某手机灭失(被盗)且难以追回的后果。鉴于上述两点,应认定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手机的丢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乘客高某乘坐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对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夏季着装较少的情况下,贴身穿着的裤子、手机套被割,却没有任何知觉,因此,对其手机的丢失,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锦州某客运公司赔偿乘客高某丢失手机经济损失3980元的25%即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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