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互碰自赔”新法实施 两千内可自行商议 |
2009-04-30 |
|
核心提示 《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凡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且无争议,并符合无人员伤亡,各方车辆损失均未超过2000元等条件的,均可采取“互碰自赔”方式快速解决事故处理、修车、理赔等一系列繁琐的手续,甚至可以双方签署协议,无须交警到现场处理。
符合条件可使理赔提速
据了解,“互碰自赔”办法有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二是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和主次责任,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三是事故当事各方车辆的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属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也就是常说的轻微交通事故;四是责任可由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也可由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协议并签字。
此前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就规定,只要责任明确的,为避免引起交通堵塞,事故双方应当立即撤除现场,事故民警可以不出现场,事后双方须一起到交警分局填表盖章后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今后采用“互碰自赔”办法处理事故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双方现场签署处理协议后就可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无须交警到现场勘察认定。
谁帮车主判断损失几何
某大型门户网站对网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人对《办法》的实施表示赞同,但也有很多人对于“损失均未超过2000元”的认定存在疑虑。也就是说,非专业人员的车主如何在现场短时间内判断自己的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
对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车主应该就近查勘,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由定损员定损,通常定损员在接险后五分钟之内就会与当事人联系询问情况。如事故当事人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自赔同时别忘记录对方信息
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如有交警在场,应在交警的指导下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报案时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及时报警。事故任何一方如果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互碰自赔”异地出险也适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例如,沈阳投保的车辆开到北京,与一北京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
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本报记者 王靖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