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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退休金1月1日正式上涨 春节前发到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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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讯(记者 丁宁)辽宁省内的退休人员本月养老金将会比往常高出一部分。因为从1月1日起,辽宁省内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正式上涨。这是记者1月6日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这次养老金调整是2008年至2010年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二年,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省劳动厅表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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