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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收通知早下发 楼盘收取煤气管网费是否违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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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沈阳市皇姑区买了新房的赵先生最近比较郁闷,因为开发商要他交每平米23元的煤气管网费,不交费就不能收房。而赵先生却听说国家早就发文件停收煤气管网费,辽宁省内的大连市、辽阳市、抚顺市早已停收煤气管网费,沈阳市收取煤气管网费的做法属于“违法”。交费,心有不甘;不交费,不能入住。原本开开心心等着住新房的赵先生陷入了两难境地。
收费:理从何来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审批[2007]23号)。
规定:沈阳市居民用户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计收。
其实,市民、媒体对沈阳市收取煤气管网费这一做法的质疑由来已久。那么,煤气管网费到底是什么费?用途是什么?是谁批准收取的?
从沈阳市物价局多次对煤气管网费的解释来看:因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含煤气管网费,所以需要单独收取。现行我市煤气管网费包含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是1989年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下发文件制定的。2003年,辽宁省财政厅批复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每平方米160元,考虑到这一标准不能将我市自来水、煤气、供暖等所有项目都包括进去,因此,同意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仍由市煤气总公司单独收取。为此,沈阳市财政局与物价局2003年以沈财综[2003]56号文件,将煤气气源建设费和煤气管网建设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市煤气总公司向煤气用户按每户1600元标准收取。
2007年4月,为使这项收费更趋合理,本着尽量减少低收入、购小户型住房家庭的费用支出,适当提高高收入、购大户型住房家庭支出的原则,沈阳市物价局以沈价审批[2007]23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户煤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元收取。
停收:法有明文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今后(指2001年5月9日以后),建设项目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必须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置、审批和调整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沈阳市物价局对收取煤气管网费的解释来看,向购房者单独收取煤气管网费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规定可知,像煤气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由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而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辽宁省定价目录》中并没有煤气管网费这个收费项目。这是沈阳市收取煤气管网费饱受质疑的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这两部文件来看,沈阳市政府无权审批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那么沈阳市物价局的审批权又是从何而来呢?
沈阳市收取煤气管网费的做法是否违法?面对媒体和百姓的质疑,有关部门什么时候能给出明确的解答?这些问题,沈阳市的老百姓什么时候才能得到一个明明白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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