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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上高速标识看仔细 再次提醒驾驶人遵章守法
2009-04-30
  ■核心提示 只因驾驶人违反了交通法规越过黄色双实线,导致四人高速公路上丧生的严重后果。12月2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场因交通事故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官司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对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却是深远的。   一起事故 四人丧生   2008年1月17日18时40分,王女士驾车沿沈环高速公路从西向东行至沈环高速公路西行68公里,即沈大、沈环高速公路交汇处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王女士在内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因是王女士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才造成此次交通事故。   事后,王女士的家人经过调查发现,造成王女士驾车逆行的原因,是沈环高速公路西行68-70公里处双向行车道之间有一段长达100多米的道路没有隔离带,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因此才导致驾驶人王女士误入逆向行驶车道,进而发生惨剧。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证实,此路段已经发生过四五起同类重大交通事故。于是,王女士的家人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   当事双方 各执己见   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局收取了高速公路使用费,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局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因被告存在设计和管理瑕疵,并无明显警示标志的违约行为,致使事故发生,因此,应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为此,王女士的家人提出了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10万元,立即消除危险,在沈环高速公路西行68—70公里处设置隔离带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或防止重大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出事地点并非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隔离带,而且警示标志非常清楚,道路中间设有双黄线,而王女士驾驶通过的没有隔离带的区域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对向行驶车道,不属于高速公路主线范围,采用中心黄色双实线隔离互通式立体交叉对向行驶车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况且王女士是在反道行驶两公里后才肇事的,过错明显是由王女士造成的。因此,自己没过错,也不存在赔偿责任。   驾车上路 依法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是绝对不可以跨越的。   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交通肇事系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交通法规越过黄色双实线,对事故路段设置的警示标志牌未引起足够的注意。高速公路管理局已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该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该路段虽没有隔离带,但设计并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已尽了相应危险防范的义务,管理设置不存在瑕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王女士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这场官司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长久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上路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注意设在路面及道路两侧的交通标线和警示标识,按道行驶,发生意外时要听从交警的指挥和疏导,切忌盲目采取避险措施,确保交通安全。本报主任记者 吕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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