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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设重点班和快慢班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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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省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如何实施教育将有更严格的规范。12月1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已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2009年2月1日将正式实施。今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即使违反校规也不能开除或责令其转学,任何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或快慢班。
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按规定,今后学校对违反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如果情节严重,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转学(不含转入专门学校)、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对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将学生转送专门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该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和品行评价报告,经校长签署意见,并附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严禁设置“快慢班”
“学校和教师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也被写进《条例》中。
在新规定中,对学校、教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有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不得有其他不利于素质教育、教育公平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学校或教师违反此规定,将视情节对校长或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学生意外险学校“埋单”
今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将有一份由学校埋单的保险。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同时,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此外,《条例》还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由学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后,方可实施。学生家长因学生管理教育事宜有权与学校、教师交涉,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伤害教师。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本报记者 丁宁 实习生 冯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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