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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炮轰鸟却崩伤人眼 “自由心证”破解疑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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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本想放鞭炮吓唬小鸟别啄食稻谷,却没想到从天空落下的炮仗崩伤人眼。因为没有目击证人,只有受害人指认,这样就能抵赖过去吗?12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法则,确认了肇事者。
放鞭炮轰鸟崩伤人
黄某诉称:2007年11月11日上午9时,黄某在自家新盖房屋顶上干活时,佟某在黄某家新盖的房屋前用鞭炮崩鸟,鞭炮腾空后爆炸,将黄某双眼崩伤。黄某为治疗花费医疗费6255元。住院期间,佟某多次到医院看望并同意在黄某出院后给付相关费用。黄某出院后索要费用时,遭佟某拒绝,中间人及村领导多次调解无效。黄某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人矢口否认
佟某辩称:黄某所说不实。黄某受伤并非他所为,黄某指认的鞭炮来源地并不是他的责任田,他没有在此耕作,放鞭轰鸟没有必要。黄某所说中间人、村领导多次调解一事并不存在,证人在陈述诸如住院病房、肇事者体貌特征的描述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异,证言不可信,故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自由心证断案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但有四名证人证实在黄某受伤入院治疗时,佟某曾经前去探望;出院后佟某也曾到黄某家中探望。证人在案件细节方面的陈述虽有瑕疵,但都是其个人对与案件争议关系甚微的事实回顾,其因个人自然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实属正常,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没有实质上的冲突。法官依据自由心证法则,以及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事实,足以形成原告所受的伤害为被告所致。法院判决佟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876元。
现场查勘认定事实
宣判后,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法院经过现场查勘,确认佟某弟弟并不在自己的责任田耕作,而是让其哥哥耕作。且放鞭地点与受害人受伤地点符合炮仗飞行轨迹。
市法院认为,佟某在其弟登记的承包责任田中劳作,田间堆放有收割的稻子。为避免鸟类偷食稻粒,当地农民常以燃放爆竹的方式驱吓田间的飞鸟,故存有佟某在田间燃放爆竹驱散飞鸟的可能。且被害人坚持指认佟某燃放了爆竹,佟某又不能举证证明相关时段内,有其他人员燃放爆竹的事实,结合证人的证言,应当确定佟某在责任田中燃放爆竹崩伤黄某。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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