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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首期新居工程实施 有关部门解读回迁安置细则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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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蕴颖)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首期——中山区鸣鹤街和春和街市场地块已正式启动。相关负责人同时就百姓关注的新居工程安置方案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首期实施新居工程的中山区两地块拆迁改造面积3.8万余平方米,规划建设面积8.9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改造户数373户。对于被拆迁居民,我市将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回迁面积拆一还一,产权性质不变。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若干内容——回迁(含异地)安置的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市政拆迁政策规定的类区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按类区补贴标准执行,原房与补贴差额部分按拆迁房屋类区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30%缴纳标内投资代建费。
住户从原多层住房安置到高层住房的,安置面积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户型最多免费增加15%,增加面积同原住房产权性质一致。
在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及高层免费增加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5平方米),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成本价格投资;增加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市场价格投资。
该负责人以三类地区、原住房面积35平方米为例,对新增政策进行了解读。
回迁投资:
按照市政拆迁政策规定,三类区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补贴金额每平方米4300元。因此,该被拆迁户回迁面积应为45平方米,原住房与补贴标准之间增加的10平方米差额部分,被拆迁户需按照每平方米4300元的30%缴纳代建费,即4300×10×30%=1.29万元;
该住户如果从原多层安置到高层的,将在35平方米的基础上免费增加15%的面积,即5.25平方米;
在以上两项政策增加面积的基础上,被拆迁户要求在增加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应按照建房后实际测算的成本价格缴纳投资款,即15平方米×成本价=投资款;在15平方米以外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缴纳投资款。
产权办理结算:
原住房为个人住房的,安置房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原住房为公有住房的,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出售范围的,安置房的原面积35平方米、免费增加面积10平方米和标内投资面积5.25平方米应按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即除去工龄等优惠政策不计,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多层1320元、高层1540元计算,粗略计算,应支付5.5万元左右的房改购房款,此前缴纳1.29万元代建费可冲抵,不够部分由购房人补足。
安置房成本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冲低部分,不再另行结算房改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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