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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11-03-18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陈菲)修正[XiuZheng]后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法律施行后,之前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案件如何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能否依据新法请求更高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XiuZheng]前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XiuZheng]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XiuZheng]前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但是仅就修正[XiuZheng]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一部新法或修正[XiuZheng]的法律实施后,就会产生新法溯及力与已有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优先效力问题。参考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一般都奉行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原则,即修正[XiuZheng]后的新法对于其施行前已经终审或者生效的裁判行为没有溯及力,任何人、任何机关不能依据新法的规定翻案。

    考虑到应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诉人不服2010年12月1日以前生效赔偿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但同时规定审查处理申诉时应当适用修正[XiuZheng]前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对于赔偿请求人仅就修正[XiuZheng]的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则规定不予受理。

    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和社会利益的整体公平,维护既存的合理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GuoJiaPeiChang]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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