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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代表建议:我国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2011-03-08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程义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知名法学家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MinFa]典,为了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MinFa]典的颁行,需要尽快制定民法[MinFa]总则。

    王利明代表说,目前中国已经基本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FaLv]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FaLv]部门、三个层次法律[FaLv]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FaLv]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FaLv],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FaLv]制定出来之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FaLv]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FaLv]汇集成民法[MinFa]典。”王利明代表说,“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MinFa]典体系,对这些法律[FaLv]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MinFa]典。而要推进民法[MinFa]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MinFa]总则。”

    据王利明代表介绍,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MinFa]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MinFa]总则的功能,但是,民法[MinFa]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其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例如,民法[MinFa]通则主体制度中只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合伙。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事审判经验不断累积,民法[MinFa]通则中关于总则的内容也亟须修改完善。

    王利明代表认为,目前我国的民法[MinFa]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已经制定,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FaLv]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制定民法[MinFa]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FaLv]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王利明代表建议制定的民法[MinFa]总则基本框架包括:基本原则、民法[MinFa]的适用和解释、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合伙、法律[FaLv]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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