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中国拟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
2009-11-11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其调查范围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相关链接
    ·中国拟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
    ·乌鲁木齐:大雪致出行不便 防滑防冻汽车用品
    ·中国拟规定统计数据公布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西藏日报:达赖"政治化缘"频频遇挫
    ·教练员:中央领导谈足球是福音 望扫黑力度再
    ·高热价让供暖行业陷入恶性循环
    ·首届中美省/州级立法领导人论坛在北京举行
    ·山西暴雪造成上万车辆堵塞 近三万人受困
    ·单日旅客发送将突破16万人 太原铁路局全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