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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11-03-1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dedecms.com

第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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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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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条例 dedecms.com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GuiHua]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是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GuiHua];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专项规划[GuiHua]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GuiHua]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 织梦好,好织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QuYu]内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编制、调整市域规划[GuiHua]; 
    (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QuYu]进行管理; 
    (三)对具有区域[QuYu]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GuiHua]选址提出建议;  内容来自dedecms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QuYu]内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的其他事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局部调整草案;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内相关专项规划[GuiHua]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三)对具有区域[QuYu]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GuiHua]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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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各类空间管治区域[QuYu]的划定进行指导、协调; 
    (五)与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相关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编制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各类专项规划[GuiHua],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编制、调整和实施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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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草案编制、修编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
    专题会议对空间管治区域[QuYu]的范围、具有区域[QuYu]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认及其规划[GuiHua]选址等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协调不成的,报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群[ChengShiQun]的发展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 
    (二)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 
    (三)生态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空间区域[QuYu]管治; 
    (五)区域[QuYu]性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GuiHua];  织梦好,好织梦
    (六)规划[GuiHua]实施的时序及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 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草案拟订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长株潭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对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组织修编。
    第十二条 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导致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总体空间结构和重要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的,或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对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中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QuYu]的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局部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禁止开发区域[QuYu]、限制开发区域[QuYu]等空间管治区域[QuYu]的具体范围的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开发区域[QuYu]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城市群[ChengShiQun]绿色生态空间。在禁止开发区域[QuYu],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止开发区域[QuYu]内,不得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QuYu]实行利益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限制开发区域[QuYu]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地区等城市群[ChengShiQun]边缘型空间。在限制开发区域[QuYu]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等项目以外的一般产业项目。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四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QuYu]空间管治要求制定空间管治区域[QuYu]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保护范围的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区域[QuYu]空间布局以及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产生跨市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协调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的具有区域[QuYu]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GuiHua]选址,城市规划[GuiHua]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是否符合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协调后,城市规划[GuiHua]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督察制度,监督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空间管治区域[QuYu]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以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涉及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规划[GuiHua]的行为,有权向长株潭城市群[ChengShiQun]区域[QuYu]内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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