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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1-03-14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KeXueJiShu]普及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10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1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101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KeXueJiShu]普及条例
200510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KeXueJiShu]普及工作[GongZuo],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KeXueJiShu]普及法》及有关[YouGuan]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KeXueJiShu]普及(以下简称科普[KePu]),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KeXueJiShu]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ZuZhi]和公民从事科普[KePu]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KePu]工作[GongZuo]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KeXueJiShu]工作[GongZuo]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 科普[KePu]工作[GongZuo]应当[YingDang]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ZuZhi]和个人不得以科普[KePu]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KePu]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 组织[ZuZhi]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对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领导,将科普[KePu]工作[GongZuo]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KePu]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KeXueJiShu]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KeXueJiShu]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YouGuan]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科普[KePu]工作[GongZuo]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KePu]工作[GongZuo]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KePu]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KePu]工作[GongZuo]年度工作[GongZuo]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KePu]工作[GongZuo];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
  科普[KePu]工作[GongZuo]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YiShang]科学技术[KeXueJiShu]行政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YiShang]科学技术[KeXueJiShu]行政部门是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KePu]工作[GongZuo]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ZuZhi]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其他有关[YouGuan]行政部门应当[YingDang]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
  第十条 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应当[YingDang]发挥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KePu]工作[GongZuo]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KePu]网络和组织[ZuZhi]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KePu]工作[GongZuo]的组织[ZuZhi]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KePu]研究和科普[KePu]创作;组织[ZuZhi]开展[KaiZhan]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KePu]工作[GongZuo]。

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KePu]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YiShang]教育行政部门应当[YingDang]发挥中小学校开展[KaiZhan]青少年科普[KePu]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KePu]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KePu]内容。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YingDang]制定科普[KePu]教育活动方案,组织[ZuZhi]学生参加科普[KePu]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KePu]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YingDang]根据需要组织[ZuZhi]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KePu]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YingDang]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YingDang]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KePu]辅导教师,提供科普[KePu]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ZuZhi]培训。
  第十五条 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YouGuan]部门和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应当[YingDang]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KePu]课外读物,组织[ZuZhi]有关[YouGuan]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KePu]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YingDang]将青少年科普[KePu]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KePu]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YiShang]农业行政部门应当[YingDang]会同有关[YouGuan]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ZuZhi]实施农村科普[KePu]工作[GongZuo]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YingDang]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KePu]工作[GongZuo]。
  第十七条 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ZuZhi]开展[KaiZhan]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YingDang]发挥乡(镇)科普[KePu]组织[ZuZhi]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YingDang]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ZuZhi]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YingDang]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YiShang]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应当[YingDang]组织[ZuZhi]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KaiZhan]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YouGuan]部门适时开展[KaiZhan]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YiShang]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应当[YingDang]定期组织[ZuZhi]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YouGuan]部门每年应当[YingDang]开展[KaiZhan]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YouGuan]部门应当[YingDang]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ZuZhi]捐赠科普[KePu]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KePu]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YingDang]每年组织[ZuZhi]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KaiZhan]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应当[YingDang]协助政府组织[ZuZhi]科技人员开展[KaiZhan]科普[KePu]之冬活动,并组织[ZuZhi]有关[YouGuan]单位开展[KaiZhan]科普[KePu]大集和科普[KePu]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YiShang]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ZuZhi]应当[YingDang]组织[ZuZhi]职工开展[KaiZhan]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KePu]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ZuZhi]应当[YingDang]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KaiZhan]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KePu]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YingDang]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ZuZhi]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YouGuan]的科学技术[KeXueJiShu]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KePu]组织[ZuZhi],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KeXueJiShu]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YingDang]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KePu]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ZuZhi]和个人兴办科普[KePu]事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事行政部门应当[YingDang]将科普[KePu]教育纳入国家工作[GongZuo]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YingDang]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YingDang]每年参加一次以上[YiShang]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KePu]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YingDang]根据科普[KePu]工作[GongZuo]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YingDang]开办固定科普[KePu]宣传栏目,制作科普[KePu]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KePu]活动期间应当[YingDang]免费播放科普[KePu]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YingDang]开设科普[KePu]专栏、专版,宣传科普[KePu]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YingDang]制作、发行、放映科普[KePu]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YingDang]组织[ZuZhi]科技工作[GongZuo]者和教师、学生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YingDang]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KePu]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YingDang]根据项目特点,开展[KaiZhan]相关科普[KePu]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KeXueJiShu]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KePu]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YingDang]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KePu]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YingDang]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KaiZhan]经常性的科普[KePu]宣传。
  第三十五条 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YingDang]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KePu]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YingDang]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KePu]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KePu]画廊、科普[KePu]宣传板,开展[KaiZhan]创建科普[KePu]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KePu]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YingDang]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科普[KePu]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KePu]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YouGuan]部门应当[YingDang]安排一定的科普[KePu]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
  科普[KePu]经费和社会组织[ZuZhi]、个人资助科普[KePu]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KePu]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科普[KePu]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KePu]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KePu]工作[GongZuo]。
  第四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YiShang]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YingDang]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KePu]宣传日应当[YingDang]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YingDang]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YiShang]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YouGuan]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获得县级以上[YiShang]科普[KePu]奖项或者具有科普[KePu]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科普[KePu]组织[ZuZhi]和科普[KePu]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KePu]组织[ZuZhi],提高科普[KePu]工作[GongZuo]者待遇,改善科普[KePu]工作[GongZuo]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KePu]组织[ZuZhi]和科普[KePu]工作[GongZuo]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KePu]组织[ZuZhi]和科普[KePu]工作[GongZuo]者自主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依法兴办科普[KePu]事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YiShang]人民政府、科学技术[KeXueJiShu]协会和有关[YouGuan]单位应当[YingDang]对在科普[KePu]工作[GongZuo]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ZuZhi]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YouGuan]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以科普[KePu]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YouGuan]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KePu]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YouGuan]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KePu]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KaiZhan]科普[KePu]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GongZuo]人员在科普[KePu]工作[GongZuo]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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