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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拟首次削减死刑罪名
2010-08-23

对死刑的控制是国际潮流和趋势。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3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

    法律专家表示,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中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中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属于死刑罪名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有学者强烈呼吁减少死刑罪名。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中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从来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立法减少死刑,司法实践减少死刑适用,这是全球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死刑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来削减死刑罪名,是非常必要的。“死刑是针对极其严重的犯罪,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判死刑偏于严苛。毕竟侵犯财产和人的生命没有办法相比,理论上很难说是罪刑相适应。”他说。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8个,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的国家有4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李适时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也明确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提出要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从1997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年定死罪是为了严打经济犯罪,但这些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金税工程”建设,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更新,这类犯罪已大大下降。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这比单纯重罚更有效。”刘明祥则表示。

    有关专家同时强调,这次修改刑法、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则会带来负面效应。”刘明祥说。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减少死刑的同时,着力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使之从20年升至25年。

    根据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现行刑法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草案还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明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李适时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也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因此,有必要适当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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