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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办法》:集体建设用地可上市交易
2009-05-25
记者17日从广东省国土厅获悉,省国土厅日前正式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客观存在。这种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

  《办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作了具体规范。《办法》规定,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或村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以及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不得流转。

  《办法》特别强调,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且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其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办法》还规定,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其中的50%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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