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据介绍,贵州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的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市辖区的乡(镇)、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涉及改变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与此同时,贵州省还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与执法监察局(科、股)合署办公,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合理的经费支出,逐步改善其装备,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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