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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有新规
2009-05-25
为做好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昨天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费暂行办法》(榕政综〖1991〗112号)实施起至1995年底以前,内资房地产公司已按规定缴费且已开发的商品房,所在地块视为已出让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时间以该地块用地批文之日起算至该地块用途的最高年限。

  祖遗旧民房(含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据《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转让时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除上述之外的房改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可参照省财政厅、原省土地局、省建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9〗163号)和原省土地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号)执行,即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述规定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个城区,马尾区和琅岐经济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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