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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人集资建房不享适用房土地优惠政策
2009-05-25
最近,不少地方传出“山东把个人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的说法,而记者在采访了山东省国土厅有关负责人后得知,个人集资建房跟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享受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无需通过竞拍,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同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等优惠政策。4月底,省国土厅下发《关于加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地计划。

消息发布后,不少人对该政策的理解出现歧义———6月上旬省城一媒体报道,运作济南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某工作人员认为,山东省明确表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运作”,这给了他们足够的信心,因为这表明我省支持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而远在浙江的个人集资建房者也听到了这个消息,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计划发起者赵智强,6月28日在“温州网”做嘉宾访谈也表示:“现在山东省政府已经把个人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这是个大好消息。我们也正在给省政府打报告,争取这一项政策。”

针对以上“误读”,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刘祥元副处长解释说,困难企业集资建房跟眼下“热炒”的个人集资建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也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行政划拨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其获得土地的方式只能是平等参与住房用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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