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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再建“花园式”企业 云南省出严规加强土地管理
2009-05-25
记者19日从云南省政府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精神,云南省制定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从即日起,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省政府要求,各地建设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尽快编制、公布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对一户多宅等多占的宅基地进行清理,加快和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依法进行流转。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迁址

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工作,对空闲土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制定盘活利用的措施和计划。对新上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闲置土地将依法收回

同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未供应的,按未供应面积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两年内未供应的,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后一年内未开发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

全省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或补偿安置不到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区),要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此外,对不符合地土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

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编制工业项目和初步设计文件,应以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依据。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和超过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限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浪费土地。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对已建“花园式”企业的用地,要采取措施充分加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含公益性建设用地)要尽量利用山地、劣质地和空闲地。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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