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得到了明确。《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该《解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特别指出,在处理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已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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