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医疗卫生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中国图鉴
2011-03-22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健康讲座”存“陷阱” 银发族切莫轻信免
·上海探索家庭医生服务模式 三甲医院专家成
·春季儿童传染病入高发期 家长须注意孩子饮
·女工孕期受噪声污染产下先天聋儿 公司赔28
·细胞膜蛋白激光检测技术研制成功 可助新药
·高危孕妇一去不回 三地医院疯狂寻找--中国
·调查表明较轻度心理压力也会导致身体长期失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约有千万低视力
·中国研发出新型低成本同位素示踪剂--中图网
·中国首家“免费诊所”治病只需1元挂号费--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