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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禁止使用14大类食品
2009-08-27

  (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14大类食品、食品原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14大类食品、食品原料主要分为4种情况:

  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1类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是无标签食品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三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

  四是添加药品的食品,添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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